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紧急的,减少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手段或者专项施工策略进行审察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准时需要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准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推行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职员未实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紧急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