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出租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施、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备生产(制造)许可证、商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施、施工机具及配件需要由专人管理,按期进行检查、修理和保养,打造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准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测试机构进行验收;用承租的机械设施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一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用。
《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测试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施的显著地方。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职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职员和作业职员每年至少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状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职员,不能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职员进入新的职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同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职员,不能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施、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职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员办理意料之外伤害 保险。意料之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料之外伤害保险费。意料之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