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拥有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职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方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打造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范,
拟定安全生产规章规范和操作流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按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职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规章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安全生产成本的有效用,并依据工程的特征组织拟定安全施工手段,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准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手段所需成本,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手段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变,不能挪作他用。